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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部分药品强制认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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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对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医用气体、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强制实施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期限。届时,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的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GMP要求组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制定了分剂型、分步骤、限期强制实施GMP认证的计划。到2004年6月30日,血液制品、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已全部通过GMP认证。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一直存在着多、小、散、乱的问题。从1998年起,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开始减少,产量、品种继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目前,已经通过GMP认证的3000多家企业占据了近90%的市场份额,药品市场抽验合格率连续4年保持在95%以上。
作者:水 晶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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