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方面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