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7日,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宣布制定了拟将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其盐及其前体增补进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1999)目录1(C8F17SO2、 C8F17SO3 或 C8F17SO2N中)中的法规。
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其盐及其前体不是在加拿大制造的,而是作为化学制品或产品从美国进口供加拿大使用的。其主要应用于水、油、土壤和作为防油剂用于毛毯、地毯、织物及室内装饰品上、食品包装物中,以及作为诸如灭火泡沫、液压机液体、地毯除斑剂、矿井和油井的表面活性剂的特殊化学应用和其它特殊化学配方。
相关科学评定显示,这些物质以一定的数量、浓度,或在某些条件下进入环境,对于环境或生物具有或可能具有即时的或长期的有害影响。
因此根据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第64(a)段所提出的标准。加拿大拟将这些物质增补进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目录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