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终裁结果如下:
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6.62%;上海三星文教实业公司26.62%;上海福斯特笔业有限公司26.62%;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26.62%;中国第一铅笔方正有限公司26.62%;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70%;山东荣鑫进出口有限公司12.37%;普遍税率114.90%;
2005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反倾销案进行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3年12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5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步裁决。涉案产品为各种形状和尺寸的、以石墨或其他材料做笔芯的书写和绘画工具,包括在铅笔末端有修饰物或橡皮,包括削尖的铅笔。但自动笔、化妆笔、钢笔、非盒装蜡笔、碳笔、粉笔和依美国专利号为6217242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芳香纸笔不在此列。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960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