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欧盟“RoHS指令”7月起正式实施,此举将对我国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等8类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严重影响。而在各方紧急应对之下,相关方面实际受波及程度正受到密切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RoHS指令”对国内相关行业的挑战既非开始,更非结束。有专家指出,“RoHS指令”所引发的种种震动只是国内近期面临技术性贸易措施严峻形势的一个缩影。
连续不断的事实为严峻形势作了最好的注解:
今年5月29日,随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正式实施,中国6300家企业和1600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牵涉其中;
2005年8月13日,欧盟颁布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要求全球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负责回收与处理其在欧盟销售但变废后的产品,并且支付有关的费用。这对于有1/3家电产品出口欧盟的我国来说,无疑大大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
在连续不断的冲击和限制中,“RoHS指令”的影响尤为显著。据了解,根据中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受影响机电产品总值约有560亿美元。而由于欧盟RoHS指令的限值要求是以产品中均质材料为基本单元,成品涉及的控制点可能多达几百到上千个。因此一批产品可能因为一台设备中某个微不足道的零部件中某种物质少许超标,而被判整批不合格,这势必会普遍导致产品成本上升,甚至会因找不到合适的替代材料和替代技术而退出市场。
“无论是‘RoHS指令’,还是此前的肯定列表制度,这一系列情况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仅越来越频发,而且相关限制性措施也呈现出更新的发展。”权威人士说。
令人欣喜的是,在技术性贸易限制形势空前严峻的同时,我国的应对方略正显得日渐成熟。从此次对“RoHS指令”的应对来看,有关各方不仅沉着冷静,而且一系列举措得当有力,无疑给今后如何应对类似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应对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撑至关重要。
据了解,作为信息获取最快最直接,技术条件最具优势的政府职能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在RoHS指令出台之初就开始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攻关,并向国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全国各地组织了大范围的出口企业培训班,并对重点企业上门服务,帮助他们建立RoHS符合性体系。据统计,在两年时间里,质检部门共举办RoHS指令培训班147次,人数达15533人。
进行适时培训只是一个方面。据悉,今年欧盟通过磋商机制提前向我国通报了RoHS执行指南文件,质检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专家进行翻译,6月初在网站上公布,为企业了解欧盟RoHS指令执行程序,积极应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推荐了第一批91家符合RoHS要求的电子电气产品材料及元器件的生产企业,便于出口生产企业选用;针对欧盟官方未指定任何检测机构的情况,质检部门还专门建设了有关实验室,并先后分三批向社会公布了具备检测能力的26家实验室,从而能够为周边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鉴于RoHS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大影响,质检部门曾多次组织专家到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积极寻找论据,结合实际提出豁免清单,并向欧盟进行交涉。截止2006年4月28日,欧盟发布了4批豁免清单,共20项内容,如光学玻璃及滤光玻璃中所用的铅和镉可整体豁免;铜合金中所使用的铅可豁免至4万个ppm。这些豁免大大减少了中国企业的应对技术难度,使RoHS指令对我国电子电气设备出口欧盟的负面影响得到了降低。
启示之二:掌握“技术”与“标准”的利器应成克敌“法宝”。
据有关国际研究报告指出,为了配合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大部分的检测业务将发生在中国。因此,在我国相关实验室服务企业的过程中,质检部门利用系统多学科的优势,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取得了非常重要的发言权。
目前,已建立RoHS检测标准23项,包括总则、机械拆分系列标准、化学分析系列标准和评价标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对RoHS的技术方案。其中,六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于2005年年初就通过了审定,成为了全球首次发布的关于RoHS的检测标准。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表明,为了完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有关RoHS标准体系工作,质检部门还派出技术专家参加IEC/TC111(国际电工委员会环境技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参与起草了IEC有关RoHS检测标准草案,向其提出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铅、镉、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机械拆分和符合性评价等提案或建议。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及时掌握有关RoHS指令的最新国际动态,尽力争取IEC标准与我国标准的顺利对接,还使国际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为出口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赢得了先机。
启示之三:应对挑战,企业必须发挥“主体”的作用。
根据最近欧盟发布的有关实施指南的要求,出口企业需出具相关的符合性声明。为此,质检部门建议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声明;二是应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以及产品的标识中注明不含有害物质,表明符合RoHS指令的信息;三是检测报告、供货商的声明和证书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一般为四年;四是在遇到欧盟市场监督,查出不合格时,一定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便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政府职能部门的技术支撑,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以及我国广大电子电器产品出口企业在生产和管理水平上的自我严格要求,这三者是在应对挑战、突破危机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一位自始至终参与应对RoHS指令的专家说。“只要三方联动起来,欧盟乃至其他各国的技术门槛,对我国产品出口的损害和影响将被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