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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出台《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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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讯据民航总局消息,《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日前出台,本条例共有六章,从航空器运行要求、航空人员、航空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规范。本条例现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根据意见反馈的情况,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于7月24日至28日召开征求意见会。


  《条例》中规定,航空器运行人在实施飞行之前,应确认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并确认运行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载运旅客的飞机上配备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航空运输企业在办理危险货物民航运输时,应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有经训练合格的验收人员、装卸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民用航空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及其它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航从业单位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书。违反相关规定的航空器运行人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公众在乘坐飞行器时的义务和相应的处罚标准。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乘坐人员不得实施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动用、触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志;不得在航空器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不得在航空器内吸烟;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不得强行登机,因身体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专业人员陪护,不符合陪护要求的不得强行登机的。违反以上规定的乘客,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王皓 来源: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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