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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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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种苗修改法》

  日本从2003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种苗修改法》。该法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即不仅要对繁殖和销售受保护种苗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把购买和栽培受保护种苗、销售和进出口其收获物的企业或个人也列为处罚对象。二是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种苗法,对侵权的个人虽然仍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对侵权的法人企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了1亿日元以下。

  日本实施《种苗修改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那些利用日本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被出口到日本时进行制裁。日本方面认为,近年来,许多在日本开发和培育出来的优良品种,未经许可就被带到海外,这些品种在海外进行繁殖和栽培之后,其收获物又被出口到日本,对日本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他们认为,日本个别农产品进口商社,擅自将日本受专利保护的优良品种带出境外,委托给外国农业机构或农户栽培,然后再将收获物出口到日本,侵犯了育种人的权利。按照以往法律,优良品种被转移到国外之后,无论怎样繁殖、栽培和销售,日本有关方面都无能为力。新的法律虽然仍管不了这些优良品种在国外的繁殖、栽培和销售,但一旦他们被出口到日本,有关部门就可以对其进行制裁。

  日本实施《种苗修改法》的目的之二,是通过向出口方收取专利使用费,既保护了日本知识产权,又可以削弱出口方的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以保护日本农业。日本农业在价格方面缺乏竞争力,开发和栽培附加值高的农产品是日本农业增强竞争力最有效的方法。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农业技术人员如果开发出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花卉或果实大”等原有品种不具备的特点的新品种,就可以申请注册“育成者权”(专利权)。经审查认可后,“育成者”(新品种培育者)就可以享有新品种种苗和收获物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专有权。非权利人如果希望种植这些新品种,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日本的新优良品种保护期原则上为20年,果树等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

  六、实行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

  (一)实施有机农产品认证日本农林水产省于1993年4月制定并实施《有机农产品等青果物特别表示准则》,力图规范有机农产品的标识,但由于该规定不具备强制性,所以标识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于是日本农水省从20世纪90年代末着手重新为有机食品引进严格的认证制度,即设定严格的标准,使有关认证标准法制化,对违反者予以严厉惩罚,旨在保护有机食品的生产和消费。新的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即修改后的《日本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于1999年提交日本国会批准。2000年6月10日,日本颁布并开始实施修改后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标准。

  修改后的JAS规定,在日本市场上市的农产品有以下5种标志。

  1.有机农产品:要求必须在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工食品中使用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才能标出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标志。

  2.无农药栽培的农产品:完全不使用农药。

  3.无化肥栽培的农产品:完全不使用化肥。

  4.减量农药栽培的农产品:农药投放量低于一般投放量一半的农产品。

  5.减量化肥栽培的农产品:化肥投放量低于一般投放量一半的农产品。

  新标准开始执行后,遗传基因转换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被承认是有机食品。如通过基因转换技术栽培的大豆等,即使是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也不被承认为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资格认证事务由农水省注册的日本国内的认证机构批准。

  (二)加强对农产品“减农药”、“减化肥”的标识标准管理日本农水省于2002年修改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减农药”和“减化肥”表示标准管理。

  根据规定,日本各都道府县必须明确农产品使用农药和化肥量的上限,只有达到这两种规定标准的农产品才能作为商品得到日本农水省的承认。根据现行的日本农水省“指针”的规定,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在农产品产地“习惯用量”的50%以下,就可在农产品包装上使用“减农药”和“减化肥”的文字表示。而“习惯用量”则完全靠农家自己判断,所以使用量的标准含糊不清。

  为此,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1年11月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只有33.3%的消费者认为上市农产品的“减农药”和“减化肥”文字表示可以信赖。

  为了明确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在“习惯用量的50%以下”的标准,日本农水省在2002年内对现行的“指针”进行修改,规范各都道府县的农药使用次数和化肥使用量的标准,符合规定标准的农产品可在“减农药”、“减化肥”文字表示的后面加上“符合农水省指针规定”的文字表示。

  但是,日本农水省的“指针”缺乏法律效力,仅使用“减农药”和“减化肥”的文字表示农产品依然可上市销售。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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