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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制度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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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10名持有律师资格证的稽查人员首次聚会,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如何界定质量技监部门的行政执法领域;如何合理规范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更好地适应司法监督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为全省质量技监系统和广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这次湖北省质量技监部门首次召开的系统内持有律师资格证人员座谈会,虽然是一次务虚会,但去年以来湖北省质量技监局围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能力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却是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和制度化首先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之下。一年以来,湖北省质量技监局先后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有关执法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该省质量技监系统立案处罚的行政案件必须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和三级审理、集体审议制度的总体原则;《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规范了全省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证件签发规定》建立了全省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机制;《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则规范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翻开这些规章制度,内容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以《案卷评查标准》为例,标准对立案处罚的案卷确定了9个大项88个小项的评查内容,现场处罚的案卷确定了4个大项18个小项的评查内容,每个小项都有一定的分值,未达到项目要求的就扣除该项目分值。其中,在抽样这一大项中,《评查标准》对抽样通知单的记录内容进行了7个小项的规定,包括有准确的被抽样单位(人)名称(1分);有抽样事由和依据(1分);有抽样时间、地点(1分);有对抽样物品性状、抽取样品的具体方法、样品的保存等记录(2分);有被抽样单位(人)的盖章或签名(1分);有按规定对检验、鉴定结果的告知记录(1分);行政相对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有复检结论(1分)。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填写抽样通知单时,只需按照这7条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就能保证通知单的合格有效。

  《评查标准》的出台,不仅对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起到指导性作用,而且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率、规范化起到导向性作用。

  “制度是保证,落实才是关键。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首先需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湖北省质量技监局法规处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去年,湖北省质量技监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全国打假专家吕长富现场讲授并演示办案技巧。河南、广东、江苏、辽宁等省的稽查人员相继到湖北传经送宝。同时,还派出多名稽查人员到广东省挂职锻炼,学习当地的执法打假经验。

  “上挂锻炼”是湖北省质量技监局的创新做法,现已成为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与办案能力的有效方式。近3年来,先后有30多名县市质量技监局的稽查人员到湖北省质量技监局参加了“上挂锻炼”,为各地带回了新的办案理念。

  按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证件签发规定》的要求,湖北省质量技监局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年审结果为胜任者持证上岗,不胜任者则要被暂扣《行政执法证》。据悉,该省质量技监部门已有数十人因为不胜任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健全完善的制度规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使湖北省质量技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现在,从事法规工作的同志经常被邀请参加各业务处室的讨论会,他们的意见成为各业务处室制订规定和文件的重要参考,各业务处室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法规顾问了。

  行政复议讨论会、案件评查现场会、以案说法座谈会,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剖析和讨论,逐步提高了该省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以前大家办案的出发点是处罚问题,现在大家关注是如何运用新的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得到了规范和提高。据介绍,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监系统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9件,2005年为34件,截至今年5月底,该局还未收到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
作者:杨蕾 陈铁 张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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