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4日,爱沙尼亚经济事务和通信部修订酒、烟和燃料消费税的法案草案。
该法案草案规定了烈性酒的印花税义务。乙醇含量超过22%的和瓶装销售的,包装超过0.2升的,或每一销售包装的酒消费税数量超过10克鲁恩的烈性酒,必须标有印花税。如果该酒不属于免除消费税的或有保税协定的,在进口时或从保税仓库发送时必须标有印花税。从其它成员国自由流通区域向爱沙尼亚转运酒的,在爱沙尼亚注册的贸易商或任何个人在交货时,酒必须具备印花税。印花税必须由税收和进口税管理委员会粘贴在销售包装物的封口处或销售包装物的其它部位。在爱沙尼亚和外国,印花税都必须粘贴在酒上。在爱沙尼亚,印花税只能在保税仓库、海关仓库,或注册贸易商经营的地方粘贴。税收和进口税管理委员会最迟在订购日期的第25天发放印花税。印花税可以由持有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或注册贸易商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在经济经营注册中具有酒的进口或批发标志的个人订购。印花税是不干胶贴纸的,可以便利的粘贴在销售包装物的封口上。 法规草案规定了印花税的图案和与其相关的事项。印花税在订购日期的25天内从税务部门收到。法规草案规定了订购印花税时应传送给税务部门的资料。印花税发放时带有印花税的提货单,其格式在同一法规中规定。印花税的提货单正本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税务部门,另一份交给订购印花税的人。
本法案草案的实施日期是公开的。它取决于向欧盟组织提交通报的程序时间,同样也取决于在爱沙尼亚议会的程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