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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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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要求

  根据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4年9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做出修正:扩大须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对无义务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规定须有防止对原产地产生误导性的标示。2005年9月,日本再次修改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区分加工产品的加工地和原产地,禁止不明确标注,同时将20类“接近于生鲜食品”的加工产品列入标注对象。

  日本还经常对水产品品质和原产地标识进行检查,甚至对标识为“国产”的鳗鱼加工品进行DNA分析,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由于日本政府政策措施的诱导加上日本媒体过度片面渲染中国农产品药残超标,导致日本消费者产生食用中国农产品不安全的错误印象。上述做法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极大障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关于《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

  2005年,日本公布了《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该修正案涉及多类电子、电器产品,对销售数量、环保要求、化学物质使用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苛刻要求。修改的目的之一就是其所声称的“解决进口产品的增长问题”。该目的不符合WTO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也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合法目标,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上述规定一旦实施,将对中国相关出口企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中方对修正案表示关注。

  (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对于中国输日农产品,日本坚持采取一些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使中国相关产品对日出口受到一定影响。

  1.关于药物残留问题

  (1)肯定列表制度

  2005年5月,日本政府向其他WTO成员通报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最终草案》,并将于2006年5月起正式施行。该草案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近5万个暂定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食品的准入门槛。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79.3亿美元,同比增长7.3%,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9.2%。初步分析表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残留限量新标准将对中国主要出口产品造成严重影响。肯定列表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农业化学品的管理体制,且新残留限量标准与日本现行标准具有很大差别。中方对“肯定列表”制度进行了跟踪和研究,并在WTO对日本的贸易政策审议会议等多双边场合与日方进行了交涉,中方将继续密切关注该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的影响。

  (2)毒死蜱残留量

  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蜱最高残留量为0.01ppm。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和美国未制定该标准,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日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别为47.3克和37.4克,而日本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蜱的最高残留限量分别为3.0ppm和1.0ppm,分别是菠菜毒死蜱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中方认为,最高残留限制标准应主要根据相关食品的人均日摄入量制定。中方对该标准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风险评估原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新鲜蔬菜经冷冻处理后存在明显的缩量和浓缩效应,因此加工品与未加工品的农药残留标准应该区别对待,如果确有必要也应当分别制定限量标准。日本在没有单独规定冷冻菠菜毒死蜱的残留限量的情况下,将新鲜菠菜的农药残留标准适用于冷冻菠菜上,对中国产冷冻菠菜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中方对日本这一做法对中日蔬菜正常贸易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希望日方尽早修改不合理规定。

  2.关于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问题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须经厚生劳动省审查,认定为指定添加物后方可使用,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未经审批的添加物的食品。厚生劳动省《关于食品添加物的指定及修改其使用标准的指针》及其附件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时,须出示证明该添加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大量实验文件。检验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政府审批的标准周期为1年。实践中,虽然部分食品添加物已经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并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物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受阻。中国对日本相关技术法规未能与国际标准进行充分协调的问题表示关注。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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