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近来一个冠名为“中国电线电缆协会”的组织在开展活动,并向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的广大会员单位发放邀请函,征集协会理事。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中国电线电缆协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特别提醒广大会员单位,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时应谨慎行事,注意社团组织的合法性,参加各种活动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特此联合公告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20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