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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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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歧视

  美国政府要求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外国股东持股比例占25%以上的美国公司必须记录并持有与关联公司的交易记录,该些记录须存放于税收部门指定的地点,同时还要求上述公司每一年度登记备案关联公司交易信息的说明。否则,将会有不同的惩罚措施。该规定旨在防止转移定价及避税等情况的发生,但此要求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美国经营的负担和复杂性。

  二、基于国家安全进行的投资审查

  《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调查任何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或接管,具体由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该调查耗时冗长且法律费用较高,对外国的投资构成了障碍。此外,若总统认为任何一项交易威胁到国家安全,他可以采取行动暂缓或禁止该项交易。对于这种权利的剥夺无需经过任何法庭审理,也不给予任何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国内政治因素也时而对相关并购交易产生影响。联想集团收购美国IBM个人电脑公司、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案均受到美国会议员和媒体炒作的影响。前者经过多方交涉,并经过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最终完成交易,后者因美国会的大肆炒作而不得不放弃收购计划。

  三、市场准入及投资经营限制

  美国联邦法明确限制在某些被认为特别敏感行业中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比例,包括电台及电视广播业、国内航空及海洋运输业以及渔业。另外,某些高度管制的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电力及天然气业、通讯业,均受政府行为支配,特别是在州这一级别。在上述行业中的外国投资则受到政府更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1.矿物租赁及能源开发

  能源资源一般受联邦法和州法的双重管辖。美国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精炼、批发和营销都是由私人公司运作的,私人公司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租售程序获得联邦所有能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权利。然而,《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仅允许将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土地租赁给美国公民及在美国组织设立的美国公司。在美国组织设立的公司可以是外国所有的公司,但如果外国所有权超过10%的话,则要基于互惠待遇,即除非该外国给予美国公司在该国相同的待遇。内务部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他国家互惠待遇。

  同时,《1920年矿产租赁法》也仅允许联邦政府将煤炭、石油、油页岩以及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权卖给美国公民及美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实体,除非经内务部长的批准,不得分租和转租给外国人。

  2005年8月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5年能源政策法》。在该法案中,针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意欲收购尤尼科公司的情况,增加了一项附加条款,规定美国能源部必须与国土安全部和国防部协调,针对中国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4个月的调查,并于该法生效后120天内提交研究报告和建议。该报告因故推迟至2006年2月发布,中方将密切关注该研究活动的进展和美国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

  2.土地及不动产

  外国人可以通过买卖、租赁来投资美国的不动产,但是对于某些土地的投资有特别的规定。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而对于农业土地的投资,在美国有超过30多个州,特别有大规模农场面积的州,其法律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而且根据《外商投资不动产税收法》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的卖方是外国人,则购买者须预提部分不动产销售收入并将其转交给税务部门。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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