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从某电器公司购买了热水器,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致使购买的热水器不能带动自家的浴缸。余先生与电器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将电器公司及热水器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货、返还安装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余先生热水器货款,余先生将所购买的热水器退还电器公司。
余先生诉称,2010年10月12日,他在某电器公司经导购员“强力”推荐,购买了两款热水器,售价3680元。因不知该款热水器是否适合自家使用,余先生请电器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确定是否可用后,再安装并付款。电器公司虽派工人到余先生家,但未履行告知该商品用途的义务,隐瞒这款热水器不能带动大浴缸的缺陷,将浴缸连接上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余先生发现热水器多次出现严重故障。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被告方没有考虑余先生家具体实际情况,在卫生间本有浴缸、水管为暗管的情况下,仍然将热水器予以安装;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余先生该款热水器不能带动浴缸这一关键问题,造成余先生误认为该热水器可以带动浴缸,致使余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方的销售行为存在瑕疵,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