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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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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1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了由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标准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对《瓶(桶)装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进行了会议审查,与会专家和代表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听取了地方标准的起草情况介绍和标准编制说明后,对地方标准的各项技术内容和标准条文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查,标准审查委员会各位专家一致同意《瓶(桶)装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瓶(桶)装饮用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由于水是参与人体体液循环,因此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体的健康。目前,市场上瓶装饮用水主要有矿泉水、纯净水和标称为饮用山泉水、天然净水等。矿泉水、纯净水已有国家强制标准,而山泉水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云南省地处高原,地下水资源非常丰富,有的常年自然涌出;有的是深井水,具有良好的水质和口感。在城市饮用水源逐渐减少和水质不断被污染的今天,开发利用这些山泉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饮用水,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云南省现有瓶装饮用水近450家,其中有近150家企业生产瓶装纯净水,80家企业生产矿泉水,其余200多家企业生产各种标称为山泉水等名称的饮用水产品,但这些山泉水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规范。例如产品名称较为混乱,目前市场上的山泉水的特性较为混乱,已经失去了山泉水的本质特性,有的是纯净水,有的是用江河、水库水处理的水,甚至是把自来水简单过滤后就叫山泉水,据统计,有50%以上的山泉水实际上是纯净水,这给广大消费者的正确选择带来困惑和不便,同时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定,也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假冒产品时缺少了依据,给执法带来困难。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饮用水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在全省制定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检验方法,规范产品名称的山泉水地方标准迫在眉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组织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云南珍茗食品有限公司、云南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玉溪龙露山泉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分析和统计了大量饮用山泉水的检验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现有的产品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瓶(桶)装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

  为使消费者能够较为容易的了解山泉水的产品特性,防止用自来水、纯净水冒充山泉水,同时防止品牌假冒,地方标准中要求标签应标明水源的类型,主要阴离子(Ca2+、Mg2+),阳离子(SO42-,NO3-,HCO3-),PH值,溶解性总固体等的含量范围(含量范围应标明上下限,不能只是标明大于或者小于某个值)。这是保留一定的产品特征性元素明示要求,也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与会专家和人员一致认为,我省山泉水资源丰富,目前生产企业较多,有必要制定《瓶(桶)装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以规范山泉水产品,尽快实施本标准,能够防止山泉水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方便消费者,为执法机关提供依据。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质量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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