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正在就2008年生效的《莱西法案》修正案中进口申报规定执行情况征求评论意见,评议期截至4月14日。
《莱西法案》第3章规定,进口某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木材和木制品)时,如未进口申报即为非法。申报表(PPQ Form 505)内容必须包括所用植物的属和种、进口货值和数量以及进口产品的原产国等信息。如果制造植物产品的植物种类不同或未知,那么申报表必须注明各种所用植物的种名。如果纸或纸板植物产品包括再生植物产品,那么申报内容在注明非再生植物成分信息的同时,还必须包含再生成本的平均百分比,无论再生植物产品的植物种和原产国。
美国农业部从2009年4月开始分阶段实施进口申报规定,到2011年2月1日要求HTSUS 码4401; 4402; 4403; 4404; 4406; 4407; 4408; 4409; 4412(除4412.99.06 和4412.99.57); 4414; 4417; 4418; 4419; 4420; 4421; 6602; 8201; 9201; 9202; 9302; 9305.10.20; 9401.69; 9504.20; 和9703项下的货物均须进口申报。美国农业部已澄清,由于在第4和最后执行阶段的所列的许多HTSUS 码项下的包含的商品不含木材或其他植物材料,因此对于不含有木材或其他植物成分的产品不需进口申报(如在第82章中列有金属锤和木柄锤,但只有木柄锤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