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制定了关于利用非原生的及本地不存在的水产业种类的理事会法规提案。
该法规提案提议在欧盟成员国层面建立一种适合于水产业引进非原产的种类的许可证制度。所有引进非原产的种类,或某个地区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的计划都必须提交国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拟议的引进是否是“常规的”(即,来自分类为低风险的已知水生物来源的)。
在非常规引进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某种环境风险评估。只有那些评定为低风险的(或通过应用减轻风险的措施或技术可以减少到低风险的)将准予一种为期五年的许可证。
本提案要求对非常规引进实施检疫措施,包括:实验性放养、紧急情况计划、监控,以及国家注册的保存。
该法规提案拟定于2006年末批准,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