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和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日前,湖北省咸宁市政府颁布《咸宁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该《办法》从适用范围、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和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办法》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因玩忽职守、失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依法行政,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有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行政处分等,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