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诚御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薛香莲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龙骨,货值金额2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薛香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惠诚御龙公司罚金15万元。
自2008年12月起,惠诚御龙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薛香莲,指使雇员未经注册商标“龙”牌的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并销售的龙骨上使用“龙”牌商标。
2010年2月3日,薛香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8种规格的龙骨共计34670根及制假工具喷码机1台、龙骨机3台,经鉴定上述起获龙骨均为假冒“龙”牌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涉案商品尚未实际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均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