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卡塔尔制定了食用盐技术法规草案,该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 1843第10和11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该草案规定:
-- 加碘盐应当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LDPE)内衬麻袋中(1803级DW麻袋内衬150规格聚乙烯薄膜);
-- 散装不得超过50千克;
--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等的袋子不得再用于包装加碘盐。
法规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诸如:
-- 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产品的名称应当是"盐";
-- 名称"盐"附近应当说明"食用"或"烹饪盐"或"餐用盐";
--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的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能与名称一起使用。
--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适当的正确说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卡塔尔"食用盐技术法规草案"内容详见: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QAT221_EN_1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