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工作失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领导应引咎辞职,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是江西省南昌市近日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所规定的。
根据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范围: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给予行政许可的;继续行使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程序、内容实施检查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在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并改变处罚幅度和种类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受理和调查的;对应当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据了解,南昌市各级卫生、农业、商贸、质量技监、教育、环保等部门责任人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或辞退等处分;对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将从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