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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须查产品是否强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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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某公司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报检进口一批打印机和电脑。该报检单项下的货物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但是其中一台进口惠普打印机未获得认证。检验检疫部门据此认定,该公司擅自进口未获认证的目录内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遂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早在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后不断通过发布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进行补充和调整。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张家港某公司进口的产品属强制性认证产品,但未通过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对国家安全、使用者的生命健康等将造成一定威胁,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受到了处理。

  另外,为提高认证有效性,便利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进口,国家质检总局通过规章、文件等形式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时无须办理产品认证,凭《3C免办证明》进口的,也无须办理。如属于上述两种情形,虽然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未获认证,但仍可经审批后进口。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作者:孙飞镝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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