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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某”字含糊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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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3.15”前后,各地消费者组织都会公布一些消费维权案例,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规定动作。实事求是地讲,将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筛选出来予以集中呈示,这种做法对于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然而不知从何时起,这种“十大”评选活动还形成了另一种惯例,即再曝光往往不够具体,案例中违法主体的真实信息被悄然隐去而代之以一个“某”字,这种含糊其词的做法值得商榷。

  比如,今年“3.15”珠海市消委会公布了10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涉及房地产、旅游、建材、家电、快递等许多行业领域,但作为主角登场的10家企业却有9家都是戴着“某”字面具的“蒙面人”。有意思的是,一家媒体在报道这事的时候,版面编辑竟不厌其烦地在每个“某”字后面加上一个括号,注明“消委会未提供商家名称”。看来,媒体对这种“蒙面”做法是十分不满的,由此可以想见,消费者看到那些不知所谓的“某”字,心里也会堵得慌的。

  既然是“公布”案例,却要公而不布,有所隐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纠结呢?设身处地想一下,大概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违法者在受到处罚时,已经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除非性质极为恶劣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对那些尚有悔意、知错能改的企业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若一再曝光,既对他们日后的发展不利,也有违监督的初衷;另一方面,目前在法律上尚无对曝光的做法予以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自由度,若倾向于从宽则可获得曝光对象的好感,这样便有利于日后工作的开展。当然,“某”字里面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和“地方保护”的成分。前文10大案例所讳9“某”都是当地企业,而那个唯一没有讳名的企业是外地的。

  然而不管出于什么考虑,以“某”掩实,这样做所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却不能忽视。其最不利的结果,就是违法者的潜在危害得不到根本消除。公布案例必须要有以儆效尤的目的,可“某”障眼,人们连犯事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儆”就没有所指,而“效”者又何惧呢?由于消费者不能得违法者究竟是谁,缺乏避避害和维权对象,因而既有可能不幸遭遇某一“某”者的余害,而已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想向不法厂家讨要说法,还得费一番周折,这样一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完整性就打上了折扣。对于权益同样受到违法者侵害的合法厂家,以及其他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为“某”者好的做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而对那些未被查处或者尚存有以不法手段获利之侥幸的生产经营者警示作用也会因此降低。

  何况,这个“某”字在障眼公众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含糊了自身的责任。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委会公布案例却隐讳涉案主体名字,为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一种伤害。不管消委会出于什么考虑,有多少难处,其自身职责却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和丢弃,如果没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了,那就真的对不起“消费者组织”这几个字了。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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