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影响的中国氨纶产业3家企业,运用反倾销申诉,获得初步结果。5月24日,商务部发布的第 33号公告,认定上述地区的氨纶产品存在倾销。5月29日,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基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予了确认。
温州企业首次转守为攻
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氨纶作为纺织配料也迅速发展。作为纺织大国,我国正逐渐成为世界氨纶销售中心,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和美国的氨纶产品也因此向我国大陆大量出口。
据潘基础介绍,2003年以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产品占国内氨纶市场的份额都在40%以上,2004年、2005年由于国内氨轮产业的总量有所增加,对进口氨纶需求有一定的下降,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和美国的氨纶经销商于是以远远低于各自的价格向我国大陆市场倾销氨纶,造成我国氨纶生产企业开工率下降,效益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部分企业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氨纶企业呼声很高,要求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反倾销调查,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向商务部提起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申请。这是温州企业在重重的国际贸易壁垒面前,首次转守为攻,利用反倾销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氨纶企业有可能再上诉
商务部在2005年2月23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氨纶生产商的申请,并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
立案后,商务部对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33号公告,我国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进口氨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即日起,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按照公告,对日本OPELONTEX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为3.87%,其他日本公司为61.00%;新加坡英威达公司为11.50%,其他新加坡公司为61.00%;韩国晓星株式会社、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为0%,其他韩国公司为61.00%;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为 5.09%,其他台湾公司为61.00%;美国公司为61.00%。
虽然对进口氨纶的反倾销初战告捷,但潘基础透露,国内的氨纶生产企业似乎还是很不满意,原因在于对商务部裁定3家韩国公司倾销幅度为零表示不解,认为不符合市场情况,并表示有可能的话还会上诉。同时,此次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氨纶生产企业呼吁,国内的氨纶生产商要运用WTO规则,拿起法律武器,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保证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