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泰国能源部疾病控制处宣布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 2535(1992) 发布部颁法规B.E. 2540 (1997)的修正案。
本部颁法规规定了各种品牌的香烟和雪茄的烟草制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具有通报下列合成物的责任:
——通过说明以毫克为单位的焦油、烟碱、一氧化碳、氰氢酸、亚硝胺和甲醛的量,通报每支香烟的排放物;
——通过说明以毫克为单位的每种物质的量、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及由美国化学会化学文摘服务社规定的注册号,通报每支香烟的添加剂。在此种添加剂没有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标准的拉丁文术语。
该修正案生效日期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