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燃料消耗不达标车辆,将不给申办《道路运输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今年3月1日起,所有新购车辆必须达到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部门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