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农产品进入21世纪后的体系认证
进入21世纪,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开始从要求最终产品合格,转移到要求种植养殖环节规范、安全、可靠,积极推崇和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控制,随之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如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HACCP)、食品质量安全体系(SQF)、田间食品安全体系(On-Farm)等生产管理和控制体系及相应的体系认证。
1.GAP体系认证。GAP是英文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缩写,其核心和实质是农产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以EurepGAP为典型代表。EurepGAP由欧洲零售商联合会(EUREP)所创立。其体系包括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两个部分,由EUERP所属的技术标准委员会(Technical and Standards Committees)管理。EurepGAP对农产品产地、生产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欧盟内部,除德国及法国外,所有成员国都在全面采纳和推行EurepGAP体系。EurepGAP标准主要用于新鲜蔬菜和水果生产控制,其他农产品亦实用,如谷物、花卉种植和畜禽养殖质量管理。
2.GMP体系认证。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oring Practices的缩写。食品GMP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同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食品GMP详细规定了食品加工、贮藏、流通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的操作和管理以及控制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的人员卫生健康,对建筑、设施、设备、生产、加工工艺等软件以及硬件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3.HACCP体系推行。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1973年将HACCP原理引入低酸罐头食品加工的GMP规范之中。之后美国食品微生物标准顾问委员会(NACMCF)在1992年正式明确了食品生产HACCP体系的7个基本要素:(1)进行危害分析;(2)确定关键控制点;(3)设立临界值;(4)确立监控程序;(5)建立纠偏措施;(6)制定核查程序;(7)实施过程记录和保存归档。随后美国政府相继在水产品、禽肉业、果蔬汁加工业实施HACCP规范。目前,美国食品零售业和乳品业HACCP规范正在进行制定和试点。与此同时,HACCP体系在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行。1993年CAC制定了《HACCP体系应用准则》;1997年经修改颁布了新版《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指南;随后,CAC发布的HACCP指南被许多成员国所接受和采纳。
4.SQF体系,即食品质量安全(Safe Quality Food)体系。该体系专门用于食品加工行业的全程质量安全管理,1995年开始于澳大利亚,2003年该体系监管权移交给了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国食品营销组织(FMI)。目前,SQF体系已被有关方面推荐为最符合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的体系之一。
5.On—Farm体系,即田间食品安全体系(On-Farm Food Safety System)。该体系是为减少农产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安全因子产生的风险,确保农产食品加工和消费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产品而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该体系源于加拿大,目前已受到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注与推崇。
二、国外农产品认证的成功做法与特点
(一)法规健全,认证目的明确 世界农产品主要生产国和贸易国大多通过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进行管理。一是通过立法,促进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发展;二是通过立法,将农产品认证和标志标识制度作为国内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鼓励性措施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技术性措施,实现扩大出口和限制农产品进口。最通行的立法有两种形式:
1.综合立法。通过在国家的综合性法律中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和包装标识作出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实施法制监管,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对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费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官方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专门立法。政府通过专门立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和标识标志问题作出规定,如日本的JAS法(《农林物资品质规格正确标识法》),对农林水产品的认证种类、认证方式、认证办法、认证标准、标志管理、违规处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韩国政府颁布的《亲环境农业培育法》,对亲环境农产品认证的类型、标志、申请、批准、违法处罚、政府职责、财政支持等方面在法律上也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欧盟1991年实施的EEC 2092/91农产品有机生产法令,统一规定了有机农产品(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监督。法国政府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签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德国官方专门颁布有《生态食品标识法规》,在法律上对生态农业、生态农产品和食品的发展,生态农业及生态农产食品标志正确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美国1990年发布了专门的《有机食品生产法》(OFPA),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和认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技术体系配套,实用性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足以认证机构为主体,认证培训和咨询机构为基础,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等相关技术体系为支撑,遵循认证认可基本规则,依据标准,按照合格评定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过程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性活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规格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同时一根据市场的要求不断地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国际社会,一般把标准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两类。强制性标准为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所采用,具有强制约束力,所有相关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推荐性标准大多由政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管理,由社会自愿采用。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及时、内容合理、配套性强、可操作性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识和程度高、标准与法律法规衔接性好、标准制定过程透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所建立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不仅满足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和市场监督的需要,而且在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及时将国际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农场主和消费者,使国内农产品生产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品种和结构,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同时,建立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为农产品认证认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研究工作基础扎实,科学性强 国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大多坚持以科学为基础,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实施全程控制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特别是随着新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不断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控和不可预见性的风险不断加大。很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科学技术应用所伴随的风险,其风险评估和管理也只能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有效地加以识别和控制。许多国家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和农产品认证的关键环节研究得透,把握得准,控制措施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的技术研究工作扎实,科学性强。
(四)信息对称,公众参与度高 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健全、透明度高、公众参与意识强,政策管理注重民情民意和公众态度。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法令和措施,公众可通过政府公告、公共媒体和互联网等途径和方式,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对一些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规定出台前,大多都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常常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牵头,成立由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农场主、加工企业、经销商、行业协会等)及技术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拟定。标准草案完成之后,政府部门利用公告或网络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利益团体也都会积极利用刊物或举办技术咨询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总的来说,官方的信息透明,公众的参与度高,民众的意愿表达得充分。
三、对推进我国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几点启示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成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面对13亿人口,保障农产品数量安全是基本任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基本要求。积极推行农产品认证,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农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情。鉴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阶段性和特殊性,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必须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并把握好以下3个基本原则。
(一)立足国情,因地制宜 中国的农业和农产品生产与欧美、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地区相比,有其特殊性。农业的基础条件差,生产个体多、规模小,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不高、科技意识弱,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产品生产的商品率低,农产品认证的市场氛围不浓,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潜力有限。在中国,农产品认证不可能是一种市场行为和合格评定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府行为和官方推进措施,目的是要通过类似于认证的手段,指导和推动广大的农产品生产者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实现上市农产品有一个权威、醒目的安全优质标识标志,便于生产营销和消费选择。针对中国农产品生产和供求实际,农产品认证制度的选择和推进方式的确定,一定要适应中国国情、农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情,不能照搬、照推国外模式,更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对中国农产品认证定性定位问题,至少要坚持3点:一要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因地制宜地发展;二要坚持公益性性质,以服务农民和指导农民为主;三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标志管理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保障。整个农产品认证制度的设定和实施,要有利于保护消费、促进贸易和推动生产,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国际,规范运作 对农产品认证,农业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已基本形成通行规则和规范的运作方式,最为基础的是以科学配套的技术标准为前提,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以规范的程序为支撑,以高素质的审核员或检查员为依托。我国的农产品认证,也应当以与国际标准(CAC、OIE、IPPC)相对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应当对农产品认证及质量安全标识标志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认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标志管理办法,完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标识管理、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文件和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产地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标志管理、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注册和工作行为约束,真正使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标志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实现标准与国际接轨,法规与国际同类,程序与国际一致,人员与国际相当,工作与国际同步,证书与国际互认。
(三)产品认证为主,体系推行为辅 从国际社会农产品认证的大类看,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大类。从发展的规律看,大多是先推行产品认证,着重解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品质规格品牌问题;随着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暴露,人们对农产品的消费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质量要安全,而且还要求生产过程也应当是安全可靠的,由此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为主基调的体系认证应运而生。从中国农产品生产的特殊方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应当坚持以产品认证为主,体系认证为辅的发展思路。在产品认证当中,最主要的是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食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科学引导发展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从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农业系统内应当坚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在产品认证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可适当探索推行体系管理和体系认证。
在众多质量管理体系当中,较为符合中国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实际的有3个基本类型。一是GAP,适宜于生产过程简单、质量安全影响因子少的种植业;二是GMP,比较符合生产条件相对封闭的兽药和农产品加工业;三是HACCP,比较适合生产链条长、质量安全影响因子多的畜禽水产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在中国推行GAP、GMP和HACCP,也不能采取工业产品体系推进模式走社会化的中介机构收费认证方式,而应充分依托依靠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把GAP、GMP和HACCP作为管理技术和方法加以普及和推广。对规模化的GAP、GMP、HACCP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产销协会),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对其开展官方注册,经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可颁发GAP、GMP、HACCP官方注册证书。为便于推广,各级农业部门可以将GAP、GMP、HACCP体系的推行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有机结合起来,在抓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过程中积极推广和试行GAP、GAP、HACCP体系。
总而言之,在中国农产品生产领域推行体系认证的时机尚不成熟,待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化发展到有一定的基础后,方可考虑推行过程控制系统和相应的体系认证,而且也只能以推广“三P”(GAP、GMP、HACCP)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