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9日,美国制定商用暖气设备、空调器和水暖设备的能效证书、合格证明及执行要求。在1999年12月13日公布的拟议法规制定的通告(NOPR)中,美国能源部(DOE 或部)提议批准修订商用暖气炉做出特别规定的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EPCA 或法案)的节能要求,及修订一般适用于包括暖气炉在内的商业暖气设备、空调器和水暖设备(总称为“商用HVAC和WH设备”)的规定,以确保其符合EPCA要求。
2004年10月21日,美国能源部(DOE)批准了一个合并暖气炉要求的最终规定,但对暖供热、通风与空调设备只提出了某些一般要求。对于后者,能源部没有批准拟议法规制定通告(NOPR)中生产商用于确定和证明符合性的提案或大部分其他执行提案,这些提案还在考虑中。这些提案包括生产商评价其设备能效所使用的检测和计算方法、自愿性独立认证程序在保证评价精度中的作用、及能源部在强制行动中使用的检测制度和标准的提案,这些是今天通告的主题。能源部现征求关于几个附加提议选项的意见,这几个附加提议选项能源部现在正作为法规考虑。此外,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CA)、公共法案109-58、 (EPACT 2005) 为超大型商业空调和暖气设备设立了一个新的设备种类,并宣布了定义、检测程序和节能标准。能源部已把定义和节能标准编入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0编第431部分。联邦纪事(FR)第70卷第60407页(2005年10月18日)。能源部将对设备实施补充通告及强制要求。(能源部提醒注意近来对EPACT 2005公布的EPCA的修订不影响今天通告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