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认为被告某超市未在其销售的饮料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原告诉称,其在超市购买了格来素维生素水10瓶,饮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该商品没有中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商品注明生产日期见包装,但包装上只有到期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用虚假的产品标识误导消费者。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19元以及一倍的赔偿3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