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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不标生产日期 消费者讨要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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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先生认为被告某超市未在其销售的饮料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原告诉称,其在超市购买了格来素维生素水10瓶,饮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该商品没有中文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商品注明生产日期见包装,但包装上只有到期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用虚假的产品标识误导消费者。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19元以及一倍的赔偿3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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