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公顷”,“亩”已非法定计量单位,但“亩”退而不休,仍然出现在国家机关的文件中。如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涉及林地数量时,所用计量单位均为“亩”,称“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亩”在我国作为计量面积的单位历史久远,在日常生活中也为广大群众所熟悉。退而不休,在民间发挥余热无可厚非,而出现在司法解释中,即使是疏忽,也是一件尴尬的事。
“亩”在上世纪90年代已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法》是1986年7月1日实施的。该法明确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做了规定。其中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公顷”。
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加之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使用市制单位“亩”有相当长的历史,又涉及几亿农民,规范使用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难度相对要大一些,所以,国家对计量单位的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对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而对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更是慎之又慎,直到1990年12月18日,才对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名称为:“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公顷(1万平方米,hm2),平方米(1平方米,m2)。”并要求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和以及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规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应该说,让“亩”退休,由“公顷”行使面积法定计量单位的职责,可谓用心良苦,可还是有很多人让“亩”退而不休。如最高司法机关,当然这可能是不清楚“亩”已退休,也可能是还不愿让“亩”退休呢。
不愿让“亩”退休,法官就需要掌握计量单位的换算。《计量法》颁布已经20年了,“亩”不作为法定计量单位也已经十几年了。林地和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已经逐步规范,这就是说,在一般的林地和土地统计中,“亩”已不再使用。而根据该司法解释,法官在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时,还要将证据材料中的“公顷”换算成“亩”,才能定罪量刑。因此,法官们还要学习掌握如下的换算方法。如将平方米换算为亩,需记住“加半左移3”。1平方米=0.0015亩,如128平方米等于多少亩,先加128平方米的一半,即128+64=192,再把小数点左移3位即为0.192亩。而将亩换平方米,则采用“除以3加倍右移3”。如24.6亩等于多少平方米,即24.6亩÷3=8.2,再加倍得8.2+8.2=16.4,然后再将小数点右移3位,即为16400平方米。增加对法官的这种要求是否有必要呢?
最高司法机关都不遵守的法,权威何在?计量单位法定历史久远。秦始皇兼并六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促进发展经济,决定把战国时期混乱的度量衡制度统一起来,于是用颁布诏书的形式规定全国采用统一度量衡制度。秦以后的两千多年中,各朝代基本上采用秦朝的度量衡制度,但单位的大小和名称有所变动。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国外的计量单位传入,造成了在我国多种计量单位制并存的混乱局面。新中国成立后,逐步规范了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并于1986年7月1日实施了《计量法》,以法律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用“亩”作为计量单位,已见诸于公报和相关刊物,谁来责令其改正并停止销售呢?
“亩”何时才能真正退休呢?这要看法定计量单位普及的程度。法制宣传任重而道远,需要媒体充分发挥宣传作用,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意义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优点和使用方法向大家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不仅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制观念,而且要了解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并运用于生产和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