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天下尽人皆知的事情。但是如果种下的是假种子,收获的将是什么?是眼泪,是痛苦,是愤怒的申诉!发生在黑龙江省的假种子案,让我们不得不再次直面假冒伪劣造成的恶果。
假种子种下苦果
2003年2月25日,黑龙江省通河县乌鸦泡镇时任镇长徐金良带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宏明、财政所所长井权 、柞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梁振林到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考察后,将包括“五选一号”在内的11个水稻种子样品带回乌鸦泡镇。2月27日乌鸦泡镇各村干部又将水稻种子样品带回各村让农民选择,其中就包括联合村、韩乡村、依山村、柞树村高志双等90户农民。他们在看到“五选一号”的说明书后,立即被吸引,因为上面对这种水稻的介绍,无论是种植时间、用肥还是适合的积温带、成就期,无一不符合他们的条件。当下他们就做出决定,同意购买“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并将购种款交到张宏明处。张宏明、梁振林等三人于同年3月7日从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将种子拉回,并立即分给这90户农民。当时农民们还仔细验证了种子,见所购种子外包装均注明“五选一号”,包装袋内种子标签也是“五选一号”,同时张宏明还带回几份“五选一号”稻种说明书发给几名农民。90户农民确认无误之后,高高兴兴地按照说明书开始精心育苗。
育苗期一个月,农民起早贪黑,象侍候孩子一样细心照顾着幼苗,看着嫩绿的小芽一点一点从地里冒出来,农民的心里充满了喜悦。育苗期过后,农民将长势良好的幼苗一颗颗地插入水田,两三寸高的小苗象小芭蕾舞演员一样在水中顾盼生姿。看着眼前生机勃勃的稻田,就好象一担担的大米摆在眼前,农民互相祝盼,今年一定是个丰收年。
7月份,水稻开始抽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直茁壮成长的水稻的绿叶上出现了叶红斑。开始农民并没有太在意,因为这种叶红斑在水稻种植过程中是非常常见的,其它品种的水稻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只要喷洒一些农药就会好。但让农民没想到的是,两三遍的农药都喷过了,叶红斑不但没有消失,反面愈来愈严重,抽穗停止了,已经抽出的稻穗也越变越瘪,而其它品种的水稻喷过一遍药就全好了,并已经开始大量抽穗。农民这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找来通河县农业技术部门专家对此现象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后认为是“种子有问题”。五常种子公司也派来代表到水稻田地现场检查,承认种子有问题,但这时他们已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等水稻成熟,看收成如何再说。农民的心立刻就揪起来了,因为这是他们一年的口粮!
水稻成熟期,农民最怕发生的事情发生了,90户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1 706.3亩竟全部绝产,满眼看到的都是发红的水稻,干瘪的稻穗无精打采地耷拉着,而旁边却是黄油油的丰收在望的其它品种的稻田。想着自己辛辛苦苦耕耘了半年,本应丰收的水稻竟然颗粒无收,高志双等90户农民欲哭无泪。韩乡村农民杨金刚的地全部绝产,他全部的钱都投到了地里,稻田绝产,使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的媳妇因此跟他吵了好几次架,去年12月份在吵完一次架后,杨金刚的媳妇竟喝农药自杀,最后经抢救才脱离危险。
“五选一号“原是“系选一号”
灾情发生后,受灾农民找到五常种子公司及乌鸦泡镇政府,于2003年8月末与他们派的代表人对各农民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的面积及灾情,进行实地核灾与验灾。经核实,高志双等90户的水稻田分别受到70%—100%的灾害,损失近80万。
2003年9月18日,五常种子公司向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申请对所争议的“五选一号”水稻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各农户所种植的同一批购自五常种子公司的水稻种子均为“系选一号”,该品种在当地易感稻瘟病,田间发病率100%,损失率接近100%。至此高志双等90户农民才知道自己所种植的水稻并非“五选一号”,而是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系选一号”。
2003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农作物管理处组织下,90户农民与五常种子公司和乌鸦泡镇政府三方进行调解,由于对赔偿责任与金额存在异议,三方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11月19日,受灾农民将五常种子公司诉至通河县法院。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高志双等90户农民认为,他们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从五常种子公司处购买的种子质量问题所致。种子公司将“系选一号”水稻种子包装并宣传为“五选一号”,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构成侵权,应认定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其理应对农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高志双等90户农民遭受损失,导致水稻大面积绝产,是与五常种子公司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购买,甚至是恶意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以及跨积温带推广销售农作物水稻种子等一系列的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志双等90户农民所播种子是被告五常种子公司所出售的种子,包装袋品牌名称是“五选一号”,种子标签也是“五选一号”,但种子不是“五选一号”,而是“系选一号”,此种子在销售时也未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五常种子公司出售的这批种子属于销售假种子行为,因此,对销售假种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第41条、第42条、第46条之规定,判决黑龙江省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高志双等90户水稻损失款人民币755 202.12元,(其中各原告应得赔偿额计算标准为430公斤/亩×1.2元/公斤×受灾面积×受灾程度)。
该案的主审法官对记者说:“这次农民受灾面积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历年罕见的。希望这些补偿款对这90户农民今年的播种将会起到一些帮助。而案件本身也会给那些想要坑农、害农的人以警示。”但愿这些补偿款真的能给高志双们一些帮助,但假种子给他们带来的心灵创伤又通过什么来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