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行政院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2011年1月18日发布了G/TBT/N/TPKM/96号通报。标题: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
该管理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聚合物材料名称; 耐热温度;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他单位详细说明;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
其标签模式如下:
(1)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
1.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他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
2.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他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3)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
(4)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
(5)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
(6)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
(7)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以上法规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