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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法律中与认证认可相关的条文摘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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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

  最后修订日期:2004年4月6日

  最后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首次发布日期:1993年7月2日

  最后修订日期:2002年12月28日

  最后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供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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