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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明确预包装蜂蜜制品标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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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中国蜂产品协会了解到,为解决蜂产品企业在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时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就有关文字和字号的要求进行了修正。

  企业在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中关于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的规定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就此将使用文字和字号的要求修正为:一、标注蜂蜜含量,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和百分比(%)符号表示,如“含XX%蜂蜜(蜜)”或“含蜂蜜(蜜)XX%”。“XX%”是指蜂蜜(蜜)占蜂蜜制品的质量分数。二、表示蜂蜜含量的数字、符号、文字可以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但高度不得小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4.8规定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高度。

  中国蜂产品协会负责人表示,明确预包装蜂蜜制品标识标注,可以指导蜂产品企业科学、准确地标注蜂蜜含量,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蜂产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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