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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套牢持卡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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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内某知名健身俱乐部的停业风波导致大批会员利益受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预付费”这一消费模式的广泛质疑。作为近年来悄然流行于国内各个消费领域的消费形式,预付费卡引发的问题频频出现。究竟预付费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如何?行业监管情况怎样?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预付式成潮流

  在北京朝阳区芍药居一家美容店,记者称想做一次面部护理。得知记者不是会员,接待小姐马上拿出会员说明册热情地推介起来。据她介绍,该店共推出了银卡、金卡、钻石卡、贵宾银卡、贵宾金卡、贵宾钻石卡6种会员卡。不同的卡值享受的折扣和服务项目也不一样。卡值越高,折扣就越低,赠送的服务种类也越多。如1000元的银卡可以享受7折优惠,但6000元的贵宾银卡就可打至3.8折,每次还可额外免费享受一些护理项目。记者算了一下,以面部护理为例,相对不办卡只做单次消费,足足要便宜100多元。“还是办卡吧,要便宜很多的。”在一些美发店、养生馆及洗车店,工作人员都不遗余力地推销这种消费卡,价格之优惠、赠送之丰富的确让人心动。

  像这样,如果由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就是预付式消费。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告诉记者,作为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当前几乎已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其中既包括一些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水卡等,也涉及一些高档消费场所,例如高尔夫球俱乐部等。而在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等一些便民服务行业,预付卡消费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

  “不办卡,总觉得不划算;办了卡,又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说起这种“预付”消费的方式,家住北京朝阳区建国门的张小姐是又爱又恨。作为“有卡一族”,张小姐手里已经握了一大把花花绿绿的消费卡。小至在附近摄影店冲洗照片的优惠卡,大到汽车美容的贵宾年卡,几年下来,林林总总积累了好几十张。这些卡虽然给她带来了不少方便,也给她惹了不少麻烦。她去年在小区附近办了张冲洗照片的优惠卡,用了几次后还有一些余额,年底找到店家要求退卡,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托,就是不退钱。

  为这种消费方式感到纠结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一项调查显示,在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调查的3000份问卷中,八成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发生过消费纠纷。其中,近70%的受访者表示经营者利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设置障碍,限制消费者权利;33.63%的受访者遇到经营者“使用期限届满余额不予退还”的变相强制交易行为。此外,经营者弃店卷款逃跑、转手、倒闭致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的现象也颇为普遍。

  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

  预付式消费为何容易产生纠纷?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预付卡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有一定的益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看,预付卡消费蕴藏着不小的风险。“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办卡门槛低。”史际春一语道破玄机。

  史际春认为,预付式消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两个原因。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另一方面或能享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来说,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消费资金,“绑定”顾客,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扩大经营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我国对于预付卡发行的主体的资质、规模均没有限制,预付卡发行处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自治的状态。有些商家就趁机利用预付式消费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来设计各种障碍和陷阱侵害消费者利益,致使消费者最终沦为风险承担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赫英强律师认为,内地相关法律空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法,是当前预付式消费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另一原因。他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做了规定。但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就已经废止。目前,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欺诈现象,我国尚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此类纠纷,消费者就只能责任自负。即使消费者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仅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调解处理。由于权限原因,消协所能做的工作也只是协调、督促,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上述专家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特别是事前监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当消费者遭遇侵权时,真正要让商家买账并非易事。

  亟待加强立法

  “预付式消费陷阱越来越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要应付预付卡消费带来的风险,亟须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范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国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建立对预付式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对发卡人的主体资质、资本金要求、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面值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强化市场准入。其次,要对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关键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预付卡的监管主体的模糊极易造成监管无序现象,为保证有效监管,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职能部门并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此外,可考虑建立预付卡保证金制度,在经营者无法兑现承诺或发生某些纠纷时用保证金进行清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史际春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不要一味轻信商家承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购买预付卡,切莫贪便宜一次性购买金额过大的消费卡;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提高防范能力。

作者:杨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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