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实施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11年1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成为惠民新政的一大亮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我国劳动者工伤维权已进入“广、快、稳”时代。“广”即扩大范围、统一标准、一体待遇;“快”即期限缩短、程序简化、快定快结;“稳”即增加项目、国家核算、基金支付。

  扩大范围统一标准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范围相对接,即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均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大大扩大了原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统一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形成了“劳动者”(劳动法范畴)与“公务员”(公务员法范畴)工伤待遇体系的“二分格局”。

  小王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当英语老师,一次下课后返回办公室途中不慎滑倒。医院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小王医疗费后让其回家休息,但未为其申报工伤。学校的解释是该校并非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资格。而按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类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未作明确规定。而新条例实施后,与小王同等身份的人员就可以享受认定工伤并获得相应保险待遇的权利了。

  程序简化快定快结

  张某是外地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工作。因施工时不慎从高楼摔下,造成高位截瘫。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企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害怕高额赔偿,于是不服认定,为拖延时间,先后申请了再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等,一再缠讼,官司打了4年多,张某才最终拿到了工伤待遇的赔偿。

  而新条例实施后,像张某这样的遭遇将不会再有。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新条例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特别是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保局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减少讼累、提高程序效率是新条例在程序速度上的一大进步。

  国家核算基金支付

  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根据法院多年的审判实践发现,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往往拒绝或延迟支付上述费用,不利于劳动者尽快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上述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少了劳资双方的工伤保险争议,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

  配套法规相继出台

  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也同时实施。根据这一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据记者了解,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国企“老工伤”也将纳入工伤保险。“老工伤”是指2004年1月1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因工受伤的人员,这部分人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待遇由各自单位负担。由于不少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经济效益不好,导致相当一部分“老工伤”的待遇未落实到位。据有关方面估算,全国“老工伤”在130万人左右。国家已明确,今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另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还将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