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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数字电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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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信息产业部正式公布了中国数字电视的审评标准,终于,混乱的数字市场似乎有了一个一统的兆头。然而,新的标准发布不久,就引来企业、个人以及社会议论纷纷,似乎,一切并没有想像中那样简单和顺利,那么,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以下,笔者向您揭示标准公布期间所值得记载和深思的大小事件。同时,让您对“数字”、“高清”这些经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有一个全新而深入的认识!

  标准化研究所:认证机构目前只有两个

  针对日前在数字电视行业争得沸沸扬扬的高清标准问题,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支持行业性认证机构开展数字电视产品相关认证工作”。从各电视厂商获得认证的渠道来源看,认证机构主要有3个——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和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权威人士表示,这种3个认证机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就目前来看,已经开展高清认证的机构只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这种说法得到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胡燕的肯定。胡燕表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是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可以开展数字电视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其认证工作将严格按照认监委有关要求开展,目前数字电视产品认证将分“高清认证”、“标清认证”和“机卡分离”3种,其中,“高清认证”、“标清认证”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2006年3号公告《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要求的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在认证方面,由于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除认证过程所需成本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胡燕还表示,认证工作需要规范,如果通过认证的产品不符合对社会原有的承诺,不但厂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也将负有连带责任。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将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对企业和消费者负责。

  行业专家:标准并没有抛弃“标清”

  高清标准出台以后,很多人认为标清电视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这个误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主任赵新华提出,标清电视也是我国数字电视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不会因为高清标准的出台而消失。

  在过去,由于高清的标准不明,很多厂商打着高清的概念,卖标清的产品,混淆市场,导致真正高清的产品卖不出好价钱。这次标准的出台将规范高清和标清的概念,规范市场。但并不是说高清标准出台后,标清电视就没有市场了。赵新华说,目前,标清电视在我国数字电视市场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标清的电视也能接收高清的节目,只是显示的效果没有高清的好,这就和黑白电视也能接收彩色电视一样。由于高清电视和标清电视在价格上差别很大,面对的消费群体也不一样,标清电视依然有广阔的市场。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根据自己口袋里的钱和欣赏要求来选择,不必一味地追求高清。

  赵新华透露,即将开始的数字电视认证工作中不仅包含“高清认证”项目,还包含“标清认证”项目。他还强调,在我国高清电视产品并不丰富,价格也较为昂贵的情况下,数字电视的焦点全部集中在高清上是不利于整个产业发展的。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数字电视,满足各种消费群体的需要,才能全面带动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

  法律专家: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006年3月31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业界期盼已久的25项数字电视终端产品行业标准,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截至2006年4月12日,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内,已经有TCL、海尔、海信、康佳等多家彩电企业的数十个型号通过了该认证,拿到了相关证书,并且据有关消息称,这还仅仅是首批型号。原本目的是让消费者能明白消费购买的数字电视是否符合标准,而如此快的认证消息又引发了新的疑惑:“认证难道不要进行检测吗?检测难道不需要时间吗?”有关专家也表示:“以前大家说市场上都是假高清,而一夜之间,市场上又全变成获得认证的真高清了。这也太儿戏了吧!”

  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律师协会特邀委员、法律专家赵占领表示,作为认证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对认证产品进行多方面测试,以保证产品的指标、性能符合要求等。如果有消费者发现,厂商宣传的通过认证的产品没有达到认证标准,那么完全可以对制造商和认证机构进行起诉。一经查证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认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也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认证技术规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认清了产品。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认证机构各自编制技术规范,造成了同一种认证对象(尤其是产品)存在多个技术规范,有的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未按科学程序论证,草拟标准后即用于认证。这样的认证技术规范缺乏科学性等。”国家认监委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这样表示。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了《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将有助于改善目前认证的现状。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技术规范的相关信息,包括技术规范的名称、备案号、发布号、发布单位、适用范围、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说明性信息,以国家认监委备案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刊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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