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钻管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以3票支持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钻管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010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钻管产品(包括铁制或钢制加重钻杆、钻铤和配钻杆接头的钻管,无论制成品或半成品,无论其原材料钢的具体化学成分如何)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2200.30、73042200.45、73042200.60、73042330.00、73042360.30、73042360.45、73042360.60、84314380.40,同时该产品也通过84314380.60、84314340.00、73043900.28、73043900.32、73043900.36、73043900.40、73043900.44、73043900.48、73043900.52、73043900.56、73044900.15、73044900.60、73045980.20、73045980.25、73045980.30、73045980.35、73045980.40、73045980.45、73045980.50和73045980.55等税号入关。2011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429.95%,补贴率为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