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商务部拟出台处罚低价出口的新规定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商务部条法司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面前,该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据悉,在草案上报商务部审定后,新规定将于2006年7月出台,以替代1996年出台的原有规定。

  根据草案,如果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商务部外贸司有关人士指出,新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目前,我国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但并非贸易强国。与其他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还比较落后。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出口企业为攫取短期利益,不注重品牌建设,往往采取低价竞争、以利润换市场的出口方式。这种外贸增长方式虽然给出口额带来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让企业陷入了量增价跌、利润缩水的恶性循环中,不但消耗了国内资源、牺牲了工人的福利,而且还容易给人以“口实”,引发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日益剧烈的贸易摩擦。

  《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据商务部条法司贸易处有关人士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具体,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概念界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草案规定,企业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等原因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不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