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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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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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