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福建霞浦县质监局为破解行政执法难题,进一步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服务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用“三大制度”杜绝“以罚代管”。第一是行政案件约谈制度。对社会危害、影响较大或处罚额度较大、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约请相对人进行当面谈话,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和意见、建议,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第二是首过不罚制度。在执法中对发现具有区域性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隐患原因并以责令整改书形式书面通报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提前提醒企业提高重视,注重防范。同时,对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没有正确履行某些义务时,执法人员也通过行政建议提示、帮助和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对整改落实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减免或不予处罚;对整改不利、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从而变事后的处罚为事前的预防、预警,提升了行业自律的水平。第三是行政告诫制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则不给予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行政告诫书告诫相对人加以改进,并在一个月内回访行政相对人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将整改情况作为今后对该行政相对人同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坚持说理式文书,做到以理服人。在文书中着重对违法事实的构成、定性和证据,法律的适用,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情节,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幅度,以及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等进行全面、通彻的关联性说明,让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一目了然,使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接受处罚的决定,增强维护自身行为合法的自觉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福建霞浦县质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