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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标准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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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标准是保障健康的基准,它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产物。一般而言,有健康问题的地方,就需要有卫生标准。所以,卫生标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经过50余年的努力,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文献记载,旧中国除调味品、饮料、熟肉制品等卫生标准外,其他卫生领域几乎是空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标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世纪 80年代初,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到1997年第四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成立时,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已发展至14个。第五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还成立了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出卫生标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卫生标准工作已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转协调、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卫生标准事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经过几代卫生标准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卫生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卫生部已组织制定并批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现行有效1169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地方病与寄生虫病以及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域。其中国家标准(代号GB或GB/T)731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GBZ或GBZ/T)248项,卫生行业标准(代号WS或W/T)190项。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同时建立了一支卫生标准专家队伍,卫生标准研制体制日趋完整。

其中,食品卫生标准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行食品卫生标准有442项。其中国家标准424项,行业标准18项。包括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的允许限量,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相关要求等的基础标准;乳制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品、饮料等各类食品的产品卫生标准;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等的方法标准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功能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评价规程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有18项。包括产品标准1项,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项,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7项,检验方法标准9项。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近几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技术规定。

消毒标准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及用具、疫源地的消毒以及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消毒效果及其检验、评价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消毒国家标准有7项。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产品的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标准;医院、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消毒技术规范》,含总则、消毒检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四个部分。

血液标准是对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的现行血液标准有3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1项。在医疗救治活动中,经血传播疾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以及免疫相关的输血不良反应一直是医学界面临的严峻挑战。因血液采集和输血造成人群疾病传播的惨痛事件国内外时有报道。制定和实施血液卫生标准是保障血液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屏障。

  环境卫生标准是对生活环境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限值及相关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环境卫生标准有165项。其中国家标准159项,行业标准6项。涉及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农村环境卫生、家用化学品等方面的卫生与安全要求。

学校卫生标准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心理、行为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各种因素做出的技术规定。学校卫生标准涉及的人群对象是0-18岁的儿童、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卫生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学校卫生标准有24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职业活动中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现行职业卫生标准有161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85项,行业卫生标准74项。包括工业企业设计要求、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及采样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以及多项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是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工作方法、诊断技术指标及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


为配合2002年5月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根据新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完善了配套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已达95项,包括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等。
作者:佚名 来源:健康热线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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