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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质监局2011年招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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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推进质监技术机构用人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竞争择优聘用机制,引进优秀人才,湖北省鄂州市标准技术研究所、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鄂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鄂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鄂州市节能监测中心决定联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及名额

  见:招聘人员表

  注:专业要求包含与上述专业相近的专业,资格审查时由用人单位确认。

  二、报名条件

  1、年龄30岁以下(1981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网络管理岗位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2、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1)鄂州市标准技术研究所地址:鄂州市文星大道106号邮编:436000
  电话:0711-3876339电子邮箱:hbezbzs@163.com
  联系人:姚青

  (2)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鄂州市明塘路49号邮编:436000
  电话:0711-5901383电子邮箱:hbezzj@sina.com
  联系人:熊跃飞

  (3)鄂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地址:鄂州市明塘路49号邮编:436000
  电话:0711-3226486电子邮箱:hbezjl@sina.com
  联系人:普晓明

  (4)鄂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地址:鄂州市滨湖北路15号邮编:436000
  电话:0711-3852802电子邮箱:eztjs@163.com
  联系人:韩胜华

  (5)鄂州市节能监测中心地址:鄂州市明塘路49号邮编:436000
  电话:0711-3226486电子邮箱:hbezjl@sina.com
  联系人:普晓明

  3、可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2011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成绩证明);
  (3)个人职称证书及其它资质技能证明复印件;
  (4)个人简历(手写)。

  4、经用人单位初审,符合报考条件者应于考前现场提交上述资料原件查验,并交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办理准考证,方可参加应聘考试。

  5、每人只能报考1个职位。

  6、如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不足3∶1时,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四、招聘考试

  1、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考试内容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知识及相关法律和管理知识。

  2、考试工作的组织、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加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笔试成绩加10分。

  (2)获得地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笔试成绩加5分。

  (3)应聘市特检所的人员,持有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证书,笔试成绩加10分;持有中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每项目笔试成绩加4分;持有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每项目笔试成绩加3分。

  (4)如应聘者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最高值不得超过10分。

  (5)笔试加分以证书原件为准,加分申请受理时间为笔试前一周内。

  4、笔试结束后,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5、面试。以专业知识、分析思维、口头表述等为主要内容,以抽签方式进行选题回答。计分方式采用去掉考官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6、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个人综合成绩,并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公示及试用

  1、拟录用人员名单在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体检合格且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录用。

  2、若拟录用人员体检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到岗时,按个人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员。

  3、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组织全面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另行制定),形成书面考核材料,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六、聘用及待遇

  1、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2、对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3、试用期薪酬按1500.00元/月固定发放。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薪酬按用工单位分配方案计发。

  七、纪律要求

  1、应聘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应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3、考生在应聘期间,不得搞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凡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反原则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应聘人员资格。

作者:佚名 来源:高校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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