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市消费者朱女士为了享受“3折票价看电影”的优惠,于2010年初在某影城花2000元办理了该影城会员卡。朱女士介绍,办卡时影城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可以一直享受3折优惠,并说这2000元当年用不完,第2年只需交100元续卡费就可以继续享受3折优惠。但不到一年,到2010年底时,影城突然变卦,贴出公告宣称将把优惠统一调整到4折至6.5折。朱女士认为影城没有诚信,先用较低折扣吸引会员预付费用,随即“坐地起价”单方面调整优惠,消费者感到受骗、被“绑架消费”了。影城方面则称,优惠为临时活动且早有告知,可能有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会员3折是临时活动,导致会员出现误会,但现场很多宣传上都有明显标志,且会员卡的背面也写明了“至尊卡购票享受6折优惠”等内容。
对此,深圳市消委会有关专家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类事件的一些观点。
首先,实际履行的口头合同是对书面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应当受法律保护。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若被证明属实,则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影城工作人员以口头作出的“会员预付费2000元后享受1年3折购票优惠,未用完时还可付100元续卡费,继续享受下一年3折购票优惠”属口头合同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预付款项加入会员行列,即是接受该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合同既已成立并生效,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双方实际履行时,是按口头合同内容履行的,则是对书面合同(会员卡背书条款“6折优惠”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这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补充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影城“坐地起价”行为违约。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影城单方面改变“3折”优惠,属擅自变更合同关于价款的主要条款,且不为消费者所接受,影城行为属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影城以工作人员的失误为自己开脱责任是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司法解释,员工职务行为,法人担责,因此影城开脱不了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其后影城对其会员实际是按3折购票优惠履行的,这是法人行为,非员工个人行为。司法解释条款的具体内容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经营者如故意对消费者设陷阱则涉嫌欺诈。消费者基于经营者描述选择交易的行为,是消费者基于商业信誉而产生的一种信赖利益,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一个失信的经营者是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远立足的。如果经营者故意以较低价格的口头表示引诱会员交纳预付款,等吸够众多会员及其巨额预付款后,又以其口头表示有误为由“坐地起价”,则涉嫌欺诈,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