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
部门规章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 |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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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或减轻农药使用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原则、污染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也可作为农业技术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用药的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工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5-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止酿造工业废水污染,规范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计参数与技术要求、工艺设备与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构筑物及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可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设施建成后运行等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电气、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氧化沟活性污泥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主要设备、检测和控制、电气、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9-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参数、系统安装与调试、工程验收、运行管理,以及预处理、后处理工艺的选择。 本标准适用于以膜分离法进行污水处理及深度处理回用的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所指膜分离法为:微滤、超滤、纳滤及反渗透膜分离技术。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膜生物反应器法和荷电膜进行污水处理及回用的膜分离工程。 |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80-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油污染为主的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农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农药类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首次发布。 |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 588-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植物性废物、畜禽养殖废物和农用薄膜等三种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原则、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管理,实现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应急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瞬时测定,也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监测。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废止。 |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五氯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盐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3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废止。 |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5年8月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废止。 |
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3-2010) |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单质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单质磷的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单质磷的测定。 |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4-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废水中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废水中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碘-淀粉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彩色和黑白片洗片排放废水中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
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5-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废水中彩色显影剂总量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废水中彩色显影剂总量的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洗印废水中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 | |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 | |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