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4年第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认证、检测、检查、鉴定、检定、校准、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6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条 境内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录)和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简介(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二)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三)本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可评审报告、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免评审报告);
  (四)境外相关认可机构的法律地位、认可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评审、监督和复审情况;
  (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活动的报告,本机构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备案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境外认可机构不具备合法地位;
  (二)备案机构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
  (三)备案的认可项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四)国家认监委认为不应当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境内机构,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境内备案机构提交的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作者:rfm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