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 抓好常态
四川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 王德阳
“‘运动式’执法是我国现阶段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常用的市场监管方式。但这种方式难以治本,存在着诸多缺陷,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王德阳开门见山地说。
在他看来,这种执法方式首先影响了法律尊严,其临时性、运动性和反复性特点与法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要求背道而驰。其次影响了执法公正。“运动式”执法使执法者疲于应付运动,怠于平时执法,助长了选择性和随意性执法行为,而且,这种执法一味地求速度、求数量,过分追求效率往往意味着程序的简化或废弃,程序违法都被最大限度地“理解”和“宽容”,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运动式”执法的周期性特点还可能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同时,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
王德阳认为,要摆脱当前“运动式”、“救火式”的执法方式,必须要先在观念上实现转变与更新。“观念是制度的基础。当前,我们应该着力实现‘5个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从大范围统一行动向小范围专项监管转变;从以临时性、运动性打击为主向以经常性打击为主转变;从依赖人海战术的粗放经营向依靠科技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和强化基础工作转变;从注重数量指标向注重质量指标转变。”据他介绍,四川省质监系统今年自上而下开展的行政执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重点就是解决意识层面的问题。
“此外,要解决执法中的‘运动式’和‘救火式’问题,还是应在基层实现常态化管理,将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的内容及企业后处理情况及时录入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网格内企业产品质量形势,及时掌控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或区域性的问题。”王德阳还建议,建立信息搜寻和披露机制。通过职能部门提高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获得关系自己利益维护的各种知识,并利用大众传媒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和提供信息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之策。
深挖根源 创新思维
山东济南市质监局稽查局局长 张茂海
“最近几年,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却制约了这项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尤其是‘运动式’、‘救火式’的执法方式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张茂海认为,这种执法方式的形成主要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制度、规定存在一定缺陷,使得案件来源渠道受到限制,出现问题后只能靠“运动式”的办法解决。二是工作量与人员配比的失调,造成了问题积压。三是思维定势有偏差,重堵轻疏,认为执法是万能的,把行政执法当成了“灵丹妙药”。四是责任追究使部分执法人员刻意回避具有责任风险的案件。
在张茂海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必须要创新工作思维和执法模式,在求突破、求实效上下工夫。一是要尽快修正执法案件来源的有关规定,纠正需要搭靠专项整治行动发现案源和查办案件的做法,使各类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二是要用系统理论指导行政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和执法活动实施的过程中,应把行政执法活动作为开展各项业务的推手,防止业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待问题积压成堆再进行专项整治。三是要坚持“秉要执本”的理念。在一个特定的阶段和环境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是必要的。但专项执法活动要抓住要害与根本,不能对质监系统方方面面的工作等量齐观,不问性质、不问轻重,一律动用专项整治这种模式。应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适度、合理、科学地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四是要强化执法队伍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培养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争取国家政策给予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保护。五是要强化宣传和引导,增强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因地制宜 避免跟风
江西万载县质监局副局长 江洪
“当前,行政执法当中‘运动一阵风,风过就落空,出事忙救火,顾西又丢东’的尴尬,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思考如何真正摆脱‘运动式’、‘救火式’的执法方式。” 江洪认为,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在于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江洪说,作为决策者,首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辖区的质量状况,有预见性地抓住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质量意识的提升,产品质量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仅以一次专项的‘运动式’的执法行动,只能治标不能治本。问题奶粉的出现和反弹,已经是深刻教训。”
其次,作为决策的执行者,在坚决执行上级决策时,应根据本地区域产业特点和质量安全的实际状况,拿出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并予实施,不必盲目跟风。
其三,要将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作为质监执法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体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全民质量意识增强了,“救火式”就可歇歇了,“运动式”方可得以摆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