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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质监局探索商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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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质监部门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因此,如何制定适合商业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就成了全国各地质监部门探索的崭新领域。近日,天津市河北区质监局按照三方协商制定标准、分化出厂检测责任、灵活掌握标准内容的模式,对商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做了开拓性的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前不久,天津市诚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港油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从伊朗进口了一种在石油勘探泥浆配制过程中急需的岩沥青粉。依据天津大港油田管理局的最新规定,天津诚利化工公司要为所供产品办理入网证。然而,办理产品入网证就必须对产品进行标准备案。这可让这家从未接触过标准备案的外贸企业犯了难。

  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经销岩沥青粉将近5年,产品销往山东石油大学、山东公路局、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企事业单位,生意一直做得顺风顺水。但说到产品标准备案,心里却没了底。一是因为这个产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标准。二是因为公司属于商业企业,不知道过去只负责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质监局能否对其经销的产品进行标准备案。可当他来到天津市河北区质监局后,心中的顾虑立即被打消了。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新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商业企业也可进行产品标准备案。至此,他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最后,从诚利化工提出请求到备案完成,全程仅用20余天,企业负责人感到非常满意。

  天津市河北区质监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副局长高洋告诉记者,按照旧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质监部门并不负责对商业企业经销的产品进行标准备案,一般采用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规范产品质量。由于缺乏标准的保障,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很容易产生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的扯皮现象。新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虽然规定质监系统可以对商业企业经销的产品进行标准备案,但对如何备案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相关的标准备案规定都是针对生产型企业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商企,生拉硬套显然是行不通。例如过去要求标准备案的企业应具有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能力。由于商业企业只负责产品的流通与转运,多数并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强行要求企业配备相应检测仪器会大幅增加产品流通成本。还有诸如规定在原材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动时等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等条款也不适用于商业企业。

  对此,天津市河北区质监局积极探索出一套专门针对商业企业经销的产品进行标准备案的新模式:

  一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原则,在采购企业没有检测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将产品检验工作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处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

  二是在标准检测项目和试验方法上,采取质监、供货商、采购企业三方协商的原则,以采购企业对产品理化指标的要求为基础,对产品实际应用时所必须的理化指标进行强制要求,而对实际应用未涉及的指标则不做强制要求。

  三是在标准内容方面,对不适用于商业企业的内容进行了删改。将型式检验一项从标准中删除。对商业企业不了解,但对保护消费者和采购企业利益至关重要的诸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建议企业在标准中必须采用。

作者:刻思 姚延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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