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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贸易壁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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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采购2002年10月,哈萨克斯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该法就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哈萨克斯坦的政府采购制度仍然缺乏透明度,并对其国内厂商给予了广泛优惠。哈关于政府招标项目的这些规定对外国企业构成了歧视,中方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法》要求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应优先考虑国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除非哈萨克斯坦国内不能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不允许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进口国外商品或服务。该规定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构成了歧视。

  八、出口限制措施为支持国内纸制品、隔热材料、卫生产品等生产商,鼓励成品出口,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决议,自2004年9月26日起,禁止再生纸、瓦楞纸、废纸和纸边角料的出口。

  根据哈2004年新税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国际原油价格的变动对出口原油征收出口税,税率从1%~33%不等。这种按照国际原油价格而非实际出口价格征收出口税的做法,以及采取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缺乏可预见性,实际上是限制哈萨克斯坦石油的出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九、服务贸易壁垒1.通讯哈萨克斯坦《通讯法》规定,2008年前,外国投资者持有经营城际和国际电讯干网的合资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49%。此外,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的建设,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以及通讯领域其他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时,还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许可。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处理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予以拒绝。这一做法随意性较大,增加了外资进入哈萨克斯坦通讯领域的难度。

  2.建筑业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果一个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股权限制不利于外资进入其建筑业。

  3.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此外,哈萨克斯坦还规定外资银行的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的员工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参股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员工结构限制阻碍了国外银行资本的进入。

  4.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这一规定实质上禁止了后期进入哈国内保险市场的其他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

  十、投资壁垒1.矿产投资壁垒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

  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矿产法》还规定,对采矿企业以浮动费率的方式征收矿费,矿费率按照年开采量的增加而逐级递增。此外,哈《税法》还提高了超额利润税征收办法,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许多投资者反映,上述三项新规定使地下资源利用者处境恶化,增加了投资者的税费负担,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率。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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