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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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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最近看到,商家给您办的会员卡上,打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样,您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商部门举报。因为日前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而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也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是不允许标注的。”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条款已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在很多消费争议中,商家都喜欢拿这个条款来作为免责的挡箭牌,而作为消协,他们也是反复向商家呼吁,不要用这个条款来欺负消费者。

  让这位消协工作人员感到诧异的是,虽然每年都在呼吁,但是这一条款在商界,似乎却是“星火燎原”之势越来越多,不仅是大型的商家在发卡的时候喜欢添上这么一句,就是刚开的个体美发店,也每每要在自己的会员卡上也要印上,似乎没有这一句话,就好像注定商家要吃亏。

  “我们也不是为了刻意欺负消费者,只是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家商场的售后经理表示,他们商场的积分卡上,确实就印了带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在他看来这样做的目的绝对不是要去欺骗消费者,而是为了避免纠纷。有时候面对积分卡推出的活动,大家理解不一样,可能商场是这个意思,但是消费者不是这样理解的,这样就会出现一种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产生纠纷。

  对于商家所谓的避免纠纷的说法,作为执法部门的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并不认同,在这位工作人员看来,商家之所以要拥有对“最终解释权”解释的权利,其用意就是在发生与消费者的纠纷时占据主动,从而支配最后的处理结果。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几年,工商部门曾要求电信、水、电、气等垄断行业对格式合同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有商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条款最终被工商部门责令删除。“以往我们只是要求商家删除该类霸王条款,今后依据‘新规’,商家就将面临严厉处罚。”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的有关人士表示,在以往发现商家标注或强调“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的条款时,都会要求商家进行改正,并在实际消费纠纷中,判定该条款实属无效条款。

  而现在根据开始生效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只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经营者出现了单方面赋予自己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或是经营者自称拥有单独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可达3万元的罚款;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是在本月刚刚办理的各种会员卡、打折卡或是积分卡上,仍然还有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霸王条款,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让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潜规则”无处藏身。

作者:陈郁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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