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质量法规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我国质量管理的根本依据。“法规”一般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神行为规范之总和。在我国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等组成。
质量法规体系,是由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地方)法规及国家行政机关它行制定发布的质量方面规章组成的体系,它们具有“法”的所有属性,是进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的依据。每个质量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熟悉和掌握。
一、我国质量法规的特点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的质量法规体系还在发展、完善之中。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面质量管理的积极推行,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大大加快,至今,已初步形成我国质量法规体系(详见下图)。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我国质量法规体系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受分口把关的质量管理体制影响很大。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发布之前,各口都发布了一些质量管理法律和法规,组合成一个比较松散的质量法规群体,使质量法规体系有些“零乱”。
(2)由于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经济指标,在很多经济法规中都有质量方面的内容,这就使质量管理法规体系与其他法规体系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既揭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又应包含具有质量方面内容的其它经济法规条文。
(3)因为衡量质量高低的依据是质量标准,而质量标准(如工农业产品,工程建设和服务质量标准)又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因此,质量法规与标准化法规有更加密切的联系。由于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是产品(工程)标准实施监督的主要任务,从而使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规具有两用性。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法规既是我国标准化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质量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质量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质量法规体系的构成与其他经济法规体系相同,也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构成。
1.法律
从图5-1可以看到,既有适用于一般工业产品(商品)质量管理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有适用于专门产品的质量法,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适用于计量器具产品的《计量法》等等。还有一些专用于特殊领域的质量法,如《环境保护法》是适用于环境质量的法律。
至于涉及到质量的其他经济法就更多,如《铁路法》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于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的条款;《商标法》中对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均有处罚规定。
2.法规
质量管理法规,又称质量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对某方面行政工作只作部分规定,则称之为“规定”。而对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就称之为“办法”。
质量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或省级(包括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领导和管理质量行政工作所制定发布的各种质量方面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之总称。
目前,我国质量行政法规分有五类。
(1)各类有关质量法律的实施条例。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
(2)质量管理方面行政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还有军工产品领域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
(3)质量监督行政法规。如《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压力容器领域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条例》,建筑工程领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
(4)质量认证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5)地方质量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质量行政法规除了由国务院制定外,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也可以批准发布地方质量行政法规。如《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等都是地方质量行政法规。
上述质量行政法规中,又可依据其适用范围分成国家质量行政法规和地方质量行政法规两大类。
国家质量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总理审批,再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发布。地方质量行政法规则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布。
3.质量管理规章
质量管理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质量方面“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总称。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质量管理规章不得称“条例”。
质量管理规章分为二类:一类是部门质量管理规章,如《X X部质量管理规定》、《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另一类是地方质量管理规章,如《X X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X X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X X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实施办法》、《X X市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等。
各类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发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质量规章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在企业范围内也具有法规性,但不是质量管理规章,只可称为“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或“企业质量管理标准”。